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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纏訪舊案被河南高院保安打殘 獲國家賠償77萬元

2019-06-18 15:41:19    來源:紅星新聞

2011年1月,河南桐柏縣人王鴻微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南高院”)申訴信訪過程中,與一名法院保安發(fā)生沖突,被摔倒在地,致重傷。后經(jīng)鑒定,王鴻微的左膝損傷屬五級傷殘,大部分喪失勞動力。

2015年11月,傷人保安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2017年7月,王鴻微向河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河南高院認為,王鴻微被該院保安傷害致重傷,但與此同時,王鴻微當天纏訪,在下班時間不聽制止、強行進入法院,受到阻攔時有過激行為,在案件起因上負有一定責任,因此,法院應承擔70%賠償責任。

2018年8月,河南高院作出決定,賠償王鴻微醫(y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7萬余元,并向王鴻微賠禮道歉。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維持河南高院國家賠償決定。

南陽溯源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王鴻微左膝損傷屬五級傷殘

信訪中遭法院保安毆打

致五級傷殘喪失勞動力

因一樁約20年前的刑案,生于1966年的河南女子王鴻微多年來不斷到當?shù)厮痉C關申訴。

據(jù)官方資料,2011年1月27日,河南高院立案二庭法官在辦公室向王鴻微送達該院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王鴻微看過后表示不服,拒絕簽收,并闖入時任立案二庭副廳長杜燕萍辦公室吵鬧;杜燕萍對其釋法后,王鴻微仍不服。后杜燕萍通知王鴻微,次日由立案二庭庭長王波對其進行接待。

2011年1月28日上午11時許,王波在辦公室對王鴻微進行釋法,并告知王鴻微應理性反映訴求。王鴻微仍不服,在王波辦公室喊叫,不肯離開,并一直逗留到當日晚上。河南高院工作人員遂通知桐柏縣法院工作人員將其帶回原籍。

當天21時05分,在鄭州市公安局110民警的見證下,河南高院法警和保安將王鴻微強行抬上桐柏法院警車,王鴻微被強制帶離河南高院。當警車行至鄭州市金水路時,由于王鴻微在車上亂抓亂踢,威脅行車安全,司機無奈停車,王鴻微坐在路邊拒不上車。桐柏法院干警請示領導后,自行返回南陽。

當晚21時25分,王鴻微從河南高院西門步行再次進入機關大院,在欲進入4號樓時,保安韓曉克予以阻攔,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撕扯。韓曉克將王鴻微摔倒在地,造成王鴻微左腿重傷。21時31分,王鴻微被數(shù)名保安從4號樓門外抬到河南高院西門外。

經(jīng)鑒定,王鴻微左膝關節(jié)脛骨平臺骨折,關節(jié)功能喪失50%以上。2011年8月8日,鄭州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對王鴻微左膝傷情鑒定為重傷。

2012年9月13日,南陽溯源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受河南漢民律師事務所單方委托,對王鴻微的傷殘程度、勞動能力進行鑒定,于2012年12月11日出具鑒定意見:王鴻微的左膝損傷屬五級傷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棗陽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韓曉克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打人保安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

此前曾因盜竊犯罪被判刑

2011年11月22日,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以打人保安韓曉克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2年,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韓曉克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起訴意見書內(nèi)容顯示,韓曉克生于1988年,河南高院保安,曾因盜竊罪于2007年4月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于2008年7月刑滿釋放。

起訴意見書內(nèi)容顯示,2011年10月1日,韓曉克因涉嫌故意傷害王鴻微一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因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犯罪,于同年10月15日經(jīng)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公安機關監(jiān)視居住。

2013年3月22日,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韓曉克犯故意傷害罪,向棗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判決書中稱,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棗陽法院對該案進行審判。

“我回到河南高院4號樓門前,保安韓曉克從大廳沖出來阻攔我。他用手抓著我的雙肩,他抓我的同時我也抓著他,韓肖克抬腳跺向我左腿,同時把我扳倒在地。”王鴻微陳述,隨后,韓曉克又跺了她一腳,兩個保安合伙將她抬到河南高院西門外。

法院認為,經(jīng)審理查明,韓曉克故意致王鴻微傷害的事實,有被害人王鴻微和多名在場證人證言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鑒于被告人韓曉克因盜竊犯罪被處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5年內(nèi)再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2015年11月27日,棗陽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中稱。

判決書同時稱,考慮到該案系被告人韓曉克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生;被害人王鴻微當天纏訪,在下班時間不聽制止,強行進入法院,受到阻攔時有過激行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責任,可以對韓曉克酌情從輕處罰。棗陽法院作出判決,韓曉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韓曉克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2016年2月29日,湖北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鴻微提出申訴,請求改判被告人韓曉克十年以上刑期,2018年3月7日,襄陽中院駁回申訴。

河南省高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獲國家賠償77萬元

河南高院承擔70%責任

2017年7月,王鴻微向河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被打傷后,喪失勞動能力,后半生將與輪椅、雙拐為伴。”王鴻微稱,為此,她向河南高院申請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50余萬元。

王鴻微認為,案發(fā)時她再次進入河南高院,是為了“尋找白天遺失的物品”,而非纏訪,在這一過程中與保安韓曉克發(fā)生沖突,被韓曉克打傷。

河南高院于2018年8月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稱,經(jīng)審理查明,王鴻微的婆婆黃付云與張雷兩家系鄰居,雙方因宅基地素有糾紛,2000年11月23日,張雷家在持有土地證、準建證情況下組織施工建房,與黃付云、王鴻微等人發(fā)生爭吵、廝打,將黃、王打傷。

最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后來,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雷有期徒刑6個月,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4萬余元。王鴻微等不服,認為量刑太輕、民事賠償太少,此后不斷到各地信訪。最終,2011年1月,王鴻微在河南高院被保安韓曉克打成重傷。

河南高院認為,王鴻微在申訴信訪過程中被該院保安韓曉克傷害致重傷,韓曉克亦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此給王鴻微造成的損害,該院應承擔責任,并向王鴻微賠禮道歉。

“另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本案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fā)生,王鴻微當天纏訪,在下班時間不聽制止,強行進入法院,受到阻攔時有過激行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責任,可以適當減輕本院的賠償責任。”相關《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稱,河南高院對王鴻微損失的70%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8月,河南高院作出決定,賠償王鴻微醫(y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7萬余元,并向王鴻微賠禮道歉。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維持河南高院國家賠償決定。

王鴻微認為她的行為是正常申訴行為,非纏訪鬧訪,自己無過錯。她不服河南高院的賠償決定,向最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對此,最高院《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稱,當時法院工作人員對其接待結束后,王鴻微拒不離開、滯留于法院,認定其行為系“纏訪”并無不當,“河南高院根據(jù)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適當減輕該院的賠償責任,合理有據(jù),并無不當。”

關鍵詞: 申訴 河南高院 保安 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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